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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香道产业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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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


香道产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香道产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香工委”)是根据《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章程》设立,是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以下简称省经协”)的专业分支机构,在省经协章程范围内开展香产业经济专业领域相关工作。

第二条 香道产业定义:从事香制品制造和研发、香制品贸易流通、香文化研究与传播等领域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 香工委宗旨:研究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制定香产业服务相关规范和标准,指导香制品企业专业化成长;搭建香制品市场生态圈,促进河北省香文化产业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香工委承担以下专业任务:

(一) 研究香产业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听取委员单位的诉求,为委员单位提供支持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三) 制定河北香产业务发展规划,提出指导全行业发展的举措;

(四) 搭建跨行业、跨领域资源对接平台;

(五) 编制并发布年度市场分析报告;

(六) 组织制定香产业务服务与操作规范的相关标准;

(七) 组织推动香产业专业人才培养和企业服务认证,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学习;

(八) 开展香产业相关理论和行业热点问题的研究;

(九) 对外宣传和树立香工委行业影响力;

(十) 承接省经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香工委委员

香工委委员可包括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单位委员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作为香工委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接替,并及时通知香工委备案。

第六条 委员全体会议是最高决策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香工委工作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

(三) 研究解决业内共同关注的问题;

(四) 审议其他重要事宜。

第七条 委员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可表决,其决定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委员全体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书面提交省经协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供上级机关在制定政策法规或决策时参考。

第九条 委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执行委员全体会议

执行委员全体会议是委员全体会议的执行机构,决定委员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有关工作事项。执行委员由委员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执行委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成立时间超过年以上,且活跃在行业市场;

(二) 省经协 AAA 企业或年均销售规模在50万元以上;

(三) 在制香行业或香文化研究等领域拥有较高影响力和资源渠道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全体会议的职权是:

(一) 执行委员全体会议决议,研究确定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专业市场发展规划,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 筹备召开委员全体会议,表决主任委员提出的副主任委员人选;

(三) 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收支报告。

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含)执行委员出席方可表决,其决定须经到会执行委员半数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香工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香工委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根据《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章程》规定,香工委主任委员由省经协会长提名,经省经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香工委全体会议或执行委员全体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

主任委员办公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参加,决定执行委员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有关工作,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主任委员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委员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香工委秘书处

香工委秘书处设在省经协秘书处,负责香工委日常工作。香工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省经协秘书处派任。根据需要,委员单位有义务派人协助秘书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 入会及退会

第十七条 入会条件

(一)单位委员的入会条件

1.合法成立的法人企业;

2.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会员;

3.从事香制品、香文化研究等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含);

4.承认本《工作规则》。

(二)个人委员的入会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2.在香制品、香文化研究等相关方面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专业建树;

3.承认本《工作规章》。

第十八条 入会程序

(一) 向香工委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秘书处审核,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 向委员全体会议或执行委员全体会议通报;

(四) 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退会

(一)香工委委员可自愿退会,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还委员证书和牌匾。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强制退会:

1.丧失入会条件之一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行业自律公约的;

3.未履行委员义务的;

4.其他应强制退会的情形。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香工委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三) 有向香工委反映情况,寻求专业技术和法律支持的权利;

(四) 优先获得香工委各类信息资料及资源渠道;

(五) 有对香工委工作的监督和建议权;

(六) 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香工委工作规则等相关工作制度并执行香工委的决议;

(二) 积极参加香工委组织的各类活动,按时完成香工委交付的工作;

(三) 向香工委提供经营统计数据;

(四) 委员之间相互学习,共求发展,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 省经协拨付;

(二) 相关单位及个人捐赠;

(三) 开展论坛、培训及提供咨询服务等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支出

(一) 香工委各类会议活动支出;

(二) 香工委日常工作支出;

(三) 其他研究项目支出。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

(一) 经费纳入省经协秘书处财务统一管理;

(二) 经费使用情况需形成年度预算计划和决算报告;

(三) 对外协议事宜统一由省经协公章签署。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工作规则由省经协香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确需修改时,由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经委员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十六 香道产业工委会工作规则经成立大会会员表决通过后,呈报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香道产业工作委员会入会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