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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和《河北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工作制度,提升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我厅于2020年3月23日出台《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河北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冀民规〔2020〕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在民政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厅党组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大政策完善和资金支持力度,到2019年底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达到49300余人,为全省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但同发达省市相比,差距依然明显。自2017年11月我厅出台《河北省社会工作师登记管理制度(试行)》《河北省社会工作师继续教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以来,在保证社会工作师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进行修订,广泛征求了多方意见,主要对三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是在文件名称上和民政部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保持一致,修改为《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和《河北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二是在继续教育时间上,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件要求,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90个学时。三是社会工作继续教育机构备案条件,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执行,不再另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

 《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共5章16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制定政策的目的和依据,对本办法中的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进行定义,规定了省民政厅和各市民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首次登记,共3条。主要规定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首次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和登记流程。

 第三章 再登记,共3条。主要规定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和登记流程。

 第四章 补发、注销登记,共3条。主要规定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的遗失补领程序,明确了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社会工作者进行登记或再登记后,才能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相同职业资格的身份在我省从事社会工作,说明了政策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河北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共4章11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制定政策的目的和依据,对本办法中的社会工作者进行定义,规定了省民政厅和各市民政部门的职责,说明了社会工作者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章 继续教育时间,共1条。主要明确了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90个学时。

 第三章 继续教育认定,共4条。主要规定了继续教育课程内容、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第四章 附则,共2条。说明了政策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

 《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首次登记、再登记应提交材料和登记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河北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中涉及的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学时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再登记过程中,要按照《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申请表》《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申请表》表样,认真完整填写信息,为下一步全省社会工作信息化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相关政策文件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和《河北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