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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风波巧化解:调解员的智慧斡旋


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各类复杂棘手的纠纷层出不穷,而这次,调解员刘彦庄遇到了一桩因“凶宅”引发的购房纠纷。这起纠纷不仅关乎双方的经济利益,更夹杂着民间观念与法律规定的碰撞。

剑拔弩张的对峙

购房者李先生,一位普通的上班族,辛苦攒钱多年,终于打算购置人生中的第一套房产。经过多方挑选,他看中了位于城郊一处看似性价比极高的房子。与售房者王女士签订购房协议并支付款项后,满心欢喜地准备迎接新生活。然而,就在即将交房入住时,李先生从邻居口中偶然得知,这所房子近期有人离世。在民间观念里,这样的房子被视为“凶宅”,这让李先生内心充满了恐惧与不安,觉得自己花了冤枉钱,坚决要求王女士退房退款。

王女士却认为,房子的交易价格是基于市场行情,而且自己在出售过程中并未刻意隐瞒房屋信息,李先生也从未主动询问过相关情况。她觉得李先生要求退款毫无道理,是在无理取闹,拒绝了李先生的诉求。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迅速激化,甚至到了恶语相向的地步,无奈之下,他们找到了冀经协民调委,希望能有个公正的解决方案。

深入探寻症结

初次接触双方,他们的情绪都极为激动。李先生满脸愤懑,反复强调自己对“凶宅”的忌讳,认为王女士故意隐瞒,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心理负担;王女士则一脸委屈,坚称自己没有过错,指责李先生反悔是想占便宜。面对剑拔弩张的局面,调解员刘彦庄明白,想要成功调解,首先得让双方冷静下来,理性看待问题。

在安抚好双方情绪后,调解员刘彦庄开始深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从李先生提供的购房协议来看,确实没有关于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条款约定。但在与李先生进一步交流中,调解员刘彦庄能感受到“凶宅”观念对他的影响之深,这并非简单的迷信,而是一种长期根植于民间文化的心理芥蒂。对于王女士,通过沟通得知她确实没有意识到此事会给李先生带来如此大的困扰,她认为房屋交易重点在于房屋本身的结构、产权等基本情况。

情理法交融的调解

明确双方的矛盾焦点后,调解员刘彦庄决定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入手进行调解。

首先从“情”的角度出发,调解员刘彦庄对王女士表示理解,她可能确实未意识到隐瞒房屋曾有人死亡一事会给李先生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但同时,调解员刘彦庄也提醒她,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自己是李先生,花费多年积蓄购买的房子却成了“凶宅”,心里肯定不好受。从李先生的角度,调解员刘彦庄也劝说他,王女士并非故意欺诈,大家都有疏忽之处,希望双方都能多一些体谅。

接着讲“理”,调解员刘彦庄向双方分析,在房屋交易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售房者必须主动告知房屋是否为“凶宅”,但根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售房者应向购房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购房者购房决策的重要信息。从常理上讲,“凶宅”这一因素很可能影响购房者的决定,王女士未主动告知,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这一原则。

最后谈“法”,调解员刘彦庄向王女士说明,如果李先生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以往类似案例的判决,她很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届时不仅要退款,还可能面临诉讼成本和声誉损失。而对李先生而言,打官司耗时费力,即使最终胜诉,也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情绪逐渐缓和,态度也有所转变。王女士意识到自己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妥之处,表示愿意退还部分款项作为补偿;李先生也考虑到打官司的成本和时间成本,接受了王女士的提议。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女士退还李先生部分购房款,李先生放弃退房的诉求。这场因“凶宅”引发的购房纠纷,在情理法的交融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通过这次调解,调解员刘彦庄深刻体会到,在处理这类涉及民间观念与法律规定交织的纠纷时,不能简单地依据法律条文,更要深入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将情理法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冀经协民调委整理 文中调解员/刘彦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