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节选
文章来源: 作者:冀经协 发布时间:2024-08-07 18:58 访问次数:1735次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的修改,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通过明确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化解途径,并规定其引导次序,有助于促进各类纠纷的合理分流,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从今日起,“河北普法”微信公众号经授权,分章节刊发修订后的《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今天是第一章。
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平安河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 第三条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化解纠纷,提高法治化、社会化和智能化水平。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坚持公平公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制度,及时化解各类纠纷;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应当联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 第六条 承担化解纠纷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化解纠纷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化解纠纷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化解纠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公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