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促会民调委援引既有判例成功调处侵权系列案件
2024年2月底,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吴泉宝受石家庄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派,成功调解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诉被告某央企河北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共44件,诉讼金额达880万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接手案件后,调解员吴泉宝根据案件纠纷类似、适用法律类似、类型化特点明显且呈批量性等总体情况,深入分析案情,进行侵权事实确认。双方均认可侵权事实已经固定,法律适用比较清楚。经对比发现,同类案件发生过多起,而且法院作出过判决。吴泉宝便利用同类案件的既判力优势开展调解沟通,并运用司法大数据对案件特征、态势、成因、结果进行分析,又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关键词,检索近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判决书中所涉及的该类案件,对该类作品侵权案件的数量、结案方式、赔偿标准等信息进行分析,结合本案情形计算预判赔偿金额,作为调解的依据。
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表示,本次诉讼取证时间较长,案件侵权数量较多,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希望给予赔偿。被告某央企河北分公司则表示,非本公司实际侵权,侵权由下游供应商实施,需进行核实;身为国企,也不愿进行诉讼。调解员吴泉宝向被告某央企河北分公司释明该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成本、收益与风险,尤其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显性成本(诉讼费、代理费、诉讼辅助费、其他费用),隐形成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名誉成本、机会成本)、败诉风险、取证的难易程度、执行的难易程度等,对双方达成和解进行引导。
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吴泉宝了解到,原被告均为行业龙头企业,平时也有过合作,便抓住此点,通过双方法务人员联系到各自业务人员,开展未授权作品的商务洽谈,并建立微信群加强沟通。经过两个月不懈努力(由于涉及第三方众多供应商,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终于在4月底双方达成商务合作实现协作共赢的共识,原告某信息科技公司将44件案件全部撤诉,和解结案。
保障企业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发展理念。对于涉企纠纷案件,大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通过调解手段,使大量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渠道实现诉前化解。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进一步优化司法服务、扎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入落实“三下三进三联动”诉源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以实际行动护航企业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来源: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