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 0311-87837776/87777960

第四届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章程》(草案)


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

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Hebei Province for economic and technical accelerate cooperation

英文缩写H.B.P.F.E.A.T.A.C。

  第二条  本会性质。协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河北省境内与经济技术协作相关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从事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协助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搞好行业管理,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等作用,促进河北省经济技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单位建立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党支部,上级党委为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条 本协会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协会开展以下业务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经济技术的方针、政策,主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沟通配合;

(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在委托和授权的事项与范围内,开展行检、行评和行业的资质认证等项工作;

(三)参与制订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组织拟订和修改行业管理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组织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

(四)协助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培育与推荐;

(五)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六)深入基层对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提出建议,为政府出谋划策,当好参谋,同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的愿望与诉求,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支持帮助会员单位维护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八)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经济技术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举办经济技术论坛、产品交易、产品推介、会展招商等活动,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单位的对外交往活动;

(九)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单位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十)组织开展行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全省经济技术进步与发展

(十)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协会刊物、网站、微信等信息平台,向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科技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十)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研究探讨我省区域经济和县域经济运行情况,为各级党政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十五开展有益于经济技术协作方面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构成。

  第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

第十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决定本会终止。

第十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批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十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济实体;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二十二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 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2-3名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一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员大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三十三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银行存款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一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二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