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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

我会《章程》于2017年第三届会员大会制定,在当时协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快速发展的历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它为协会的创立,为明确协会的工作方向,规范协会的运作,推动协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等方方面面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十八年来,协会内部和外部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外部看,各类协会纷纷建立,可供借鉴的经验越来越多,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能够适应行业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客观上要求协会站在维护行业企业利益的高度,团结业内企业协调解决。从内部看,协会会员单位已从发起成立时95家发展到今天的329家,协会的运作需要更规范、更透明、更能体现全体会员的意见,所以,会员单位对协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而原《章程》的有些条款较为笼统,不够明晰,有的条款缺失,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经协会广泛征求广大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认真讨论,决定对协会《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

二、《章程》修改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换届事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状况和近十年来本协会实际运作经验,相关协会《章程》及所征求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监管机构和大部分会员单位的意见为修改依据。

三、章程修改的内容及说明

原《章程》共有八章五十条,修改后的《章程》为八章五十二条,本次修改共增加二条,修改二条,还对《章程》中某些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其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根据2019年9月18日印发的《河北省民政厅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有关社会组织章程的通知》和2018年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的要求,在协会《章程》总则部分增加了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党建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章程》原第四条和后续各条依次顺延。

(二)规范了会员大会的届期及特殊情况下换届和决定事项的程序。

(三)规定了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必须具备的个人条件。修改增加了协会领导层面的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进一步提升大家主动把心思放在干事业上,把本领用在促发展上,把功夫下到狠抓落实上,以创造性的工作姿态促进协会各项工作又快又好发展。

(四)明确了以《章程》的形式规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会长的职权,有利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的贯彻落实和协会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明确了履行义务中会员单位应缴纳的会费标准、经费支出、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必须执行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会员单位所缴纳的会费,协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开展的企业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协会必须在“服务”二字上把工作做细,把措施到位,把力量用足。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充分体现大多数会员的意见。

(六)明确了协会领导班子成员中,如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任职的,以及专家会员按照相关规定一律可免缴会费,以充分调动本行业各方面人才的积极性,提升协会的地位和影响力,促进协会健康发展。

(七)明确了监事会履行职责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了本协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和规范了本协会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八)明确了协会修改《章程》时必须的程序,维护了《章程》的严肃性、权威性。

以上是协会《章程》修改的有关情况说明,请各位会员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