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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经济技术等相关行业标准化融合发展,推动我省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现起草了《山东公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向各单位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5月15日前书面反馈至秘书处。

人:张梓煜 苏利军

联系电话:0311-87837776

   箱:hebjingji@126.com

 

附件:1. 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规范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确保制修订工作的科学公正,提高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由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院校、研究机构、经济技术领域专家等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的,服务于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指导性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组织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服务、经营、认定和研究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开放、公平、透明。

第四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由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负责。

第六条 本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HBECP)、团体标准顺序号(XXX)、年代号(XXXX)构成,其中团体代号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英文名称写大写字母HBECP, 示例 :T/HBECP 0001--2024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本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推荐的专家组成。标准委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依据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工作细则等文件;

(二)负责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及相关管理工作;

(三)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

(四)负责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送审稿审查、报批稿

审定、公示和发布;

(五)负责团体标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九条 标准委下设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日常联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团体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一节

第十一条 标准需求者(包括组织和个人)向标准委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填写《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须按要求填报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包括:团体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该项团体标准有关的情况等。

第二节

第十三条 标准委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后,由标准委秘书处印发立项文件,进行公示。

团体标准立项后,申请单位应建立团体标准编写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写组),确定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员、资金及

设备保障,报标准委秘书处。

第三节

第十四条 编写组进行调查分析等,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内容,形成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团体标准的编制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

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

第四节 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编写组向标准委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逾

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提意见,应说明依据或理由。

征求意见的回复期限不少于30日。

编写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

,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标准委

秘书处。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准委秘书处组织,形成审查结论。

审查形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编写组成员不得参与表

决。

(一)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加参加审查

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获得审查专家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专家不得参与表决;

(二)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日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投

票单提交给审查专家。获得有效回函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 方可过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未通过的,编写组应对未通过

的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撒

销立项。

第五节 批准和发布

第十六条 编写组依据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并将报批稿纸质材料报送标准委秘书处。报送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标准委秘书处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团体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写组进行修改。

标准委对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审定后,由标准委秘书处发放标准编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本会存档。

第六节

第十七条 标准委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由参与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复审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单。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 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复审结果由标准委秘书处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第七节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制修订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对团体标准工作提供资助。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牵头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规则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认可和书面承认。

第二十条 本会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

权力。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组织采用本会团体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本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在时机成熟时,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团体标准由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