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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

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的选举工作,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章程》,结合当前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北省经济技术行业内及与经济技术相关的生产经营、教育科研等各类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实行会员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协会会员大会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五条 换届前成立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由党组织代表、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组成,监事列席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向理事会推荐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1.制发会员参会代表证;

    2.向理事会提交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3.制作选票;

    4.组织选举、公布选举纪律和注意事项;

    5.负责组织投票、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

    6.公布选举结果。

    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不超过会员数的1/3。成员除满足会员代表的要求外,还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愿意积极支持、参与或举办协会活动。

   第八条 协会负责人由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并需在选举前通过河北省民政厅审核。本次协会负责人选举包括:会长1人、副会长33人、秘书长1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选。

第九条 协会监事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换届选举方式:

    1.《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和监票人人选由会员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2.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3.《第三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第三届财务工作报告》、《第三届监事会工作报告》、《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举手表决的方式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换届选举程序

1.确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及法定代表人人选,广泛征求意见,做好选举准备工作。

    2.公布换届选举办法,确定唱票、记票、监票人员。

    3.会员代表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并确定监票人;

    4.分发选票;

    5.举手表决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协会法定代表人;

    6.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协会章程》和《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等事项。

    7.监票人宣布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开封存。

第十二条 协会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若第一轮选举未能产生当选者的,应当组织新一轮选举在合格的候选人中产生当选者;如无合格侯选人或第二轮仍未能产生当选者的,则缺位待选。

    第十四条 本选举办法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