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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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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要览网河北(尹馨鹿)10月12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深入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经河北省人民调解协会审查评估,并经河北省司法厅同意,设立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在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会议室举行。河北省司法厅原副厅长、河北省人民调解协会会长韩学书,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主任、河北省人民调解协会副会长庞保振,河北省人民调解协会办公室主任王克成,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会长袁一木等出席了揭牌仪式,韩学书会长在揭牌仪式前做了重要工作指导。

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会长袁一木介绍,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内容,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调解化解民间纠纷的资源优势,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和保障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旨在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受理在经济技术领域,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就业、创业、经济来往、技术产权保护过程中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即有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河北省经济技术协作促进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路朋勃、尹继和、孙银玲、焦立罡,以及协会相关人员等参加了本次活动。

(责编: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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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

三、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旨在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一、坚持为民服务。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坚持自愿合法。在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工作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坚持因地制宜。按照便携、高效、务实的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对接配套机制,实现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及时将问题化解在基层,人员吸附在当地。

四、坚持协作联动。有效整合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资源,规范矛盾纠纷的流转和调处,共同做好化解工作。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在经济技术领域,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就业、创业、经济来往、技术产权保护过程中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即有关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