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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三者的区别及有关问题解答


一、三者的定义区别

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为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按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这类机构由与该业务领域相关的会员所组成。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

代表机构:社会团体在会址以外某行政区域设置的代该社会团体从事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一般规范为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

办事机构: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也是社会团体权力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是指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等等。广义的办事机构,也包括根据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需要而相应设立的事业性实体、经济实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如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培训中心(或学校)、研究中心(或研究所)等。

二、三者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

社会团体可以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时要严格履行审核把关义务,对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意见,对设立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与自身宗旨、业务范围和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对于确有必要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要按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者批准手续后,按程序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设立办事机构按照该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程序而决定设立。实体机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登记。

三、重点把握的两个问题

(一)分支机构不能照地域来设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分类方法学术性社会团体,可以按本学科所包含的专业设立分支机构。例如XX数学研究会,可分设数理逻辑、数论、代数学、几何学函数论等专业委员会。行业性社会团体,可以按本行业包含的小行业设立分支机构。例如 XX机械制造协会,可分设冶金机械、矿山机械、食品机械、印刷机械、石油机械等分会。其他类型的社会团体,可以按业务活动的分类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在研究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坚持一项重要原则,即 在该社会团体内部设立分支机构的标准要统一,不宜采取多个标准或者多个分类方法来设立分支机构,避免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重复或交叉,给社会团体的管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称呼上要注意与社会团体法人作出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