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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促进作用,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一、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持续完善和我省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外省到我省经商办企业的人员越来越多。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经贸合作,同一原籍地在冀注册企业的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自愿发起登记成立以促进交流、规范行为、反映诉求、服务发展为主要目的的异地商会登记需求日益增加,异地商会已成为联结企业和政府、企业和企业、企业和社会之间的重要纽带。异地商会作为联系原籍地政府与所在地政府的中间性治理组织,在区域经济合作中逐渐发挥出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目前,河北省全省共登记异地商会197家,其中省属24家,市属160家,县属13家。越来越多的异地商会的登记成立,对加强省际市际之间的经济合作和异地经商人员管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制定新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健全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制度;尊重和扩大异地商会的民间性和自主性;加强和完善异地商会的内部治理;加强对异地商会的监督管理,促使其规范建设,有序发展。新的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参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借鉴了外省对异地商会的管理经验,结合了我省现阶段异地商会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广泛征求了现有异地商会和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意见,均认为出台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符合当前异地商会发展形势需要。将有效发挥异地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50号令)2016年2月6日修订版。

(二)《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8日修正。

三、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情况

我厅就《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具有约束力的省属22家异地商会、1家行业协会以及拟做异地商会业务主管单位的省、市和部分县(市、区)工商联征求了意见。反馈的意见比较统一,具体情况如下:

1、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提出6条修改意见,1条不存在,1条采纳,1条没采纳,3条经进一步完善后采纳。

2、10市(包括定州、辛集市)民政局无意见。3市民政局提出修改建议,对所提建议作出相应说明后未采纳。

4、衡水市、唐山市、定州市工商联和部分县(市、区)民政局无意见;

5、省属22家异地商会和1家行业协会均无意见。

(详见《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用情况表)

四、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说明

(一)关于建议第五条“河北省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明确民政部门和审批部门的职责,因目前实际工作情况为河北省各级审批部门为本级社会组织的登记机关。

《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的,条例中明确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民政部对我省社会组织审批由审批局负责也有不同意见。鉴于此,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中登记管理机关表述为各级民政部门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机关。现结合河北省级和各市实际登记情况不同,所以在办法中表述为“河北省民政厅是省属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是本级异地商会的登记和管理机关”。

(二)关于建议第十一条第一项“由五家以上企业共同发起成立”和第五项“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补充共同发起企业数量和注册资金金额的依据,或在起草说明中解释原因。

鉴于异地商会的特殊性,考虑到登记异地商会应进一步扩大所属企业参与度,提升其凝聚力,提高异地商会会员覆盖面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将异地商会发起单位由原来的3家企业提升为5家企业,完全符合异地商会的特殊性要求;社会团体最低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是1998年的规定,现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3万元的注册资金已远不能适应社会团体的发展需求。结合我省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异地商会均由原籍企业发起,将最低注册资金提升为10万元,以便更好适应异地商会发展的需要。

(三)建议修改第十七条第四款“异地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的企业”的表述,所指不明确。

国家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社会组织民主决策,社会团体会长和秘书长不能同一人兼任,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不能来源于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控制的企业。因此,此条表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所以仍采用原表述不变。

五、《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河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总共27条,第一条至第四条表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作用、异地商会的概念和要求。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部门,规定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第八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登记异地商会的原则,成立具备的条件、名称规范使用、章程制定等具体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异地商会开展活动规范性要求,明确了异地商会开展工作的注意事项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异地商会违规查处、办法起始时间和内容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