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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规范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厅于2020年3月23日制发《关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规〔2020〕1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存在“总体数量较少,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我省社会工作发展。我厅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多位社会工作行业专家和多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适当降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注册登记门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积极性。该通知明确了各类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使其在成立时寻求业务主管单位有据可依,同时也便于各部门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

二、主要内容

依据民政部和我省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有关要求,参照国内部分省市先进做法对专业人员、注册资金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专业人员方面明确“发起人中至少有2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职业水平证书在有效登记期内),或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

二是注册资金方面明确“在市级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万元,在县(区、市)级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主要考虑到:

1.《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中提出,各地在遵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精神基础上,可适当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积极性。

2.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不同于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启动运营硬件要求较低,发起人多为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的教师、学生,还有一些热心于从事社会公益的人士等,资金投入能力有限。我省在2013年3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注册资金为20万元,数额较大,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

3.国内部分省市为鼓励和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注册资金要求普遍低于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例如:甘肃省、福建省、贵州省、深圳市、广东佛山市都是3万元;湖北省武汉市1万元;广东省珠海市1万元(社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注册资金2000元);辽宁省沈阳市区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注册资金5000元。

三、服务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管理部门作用,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从行政审批、政府购买服务、机构孵化、落实税收政策、党建评估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更好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和运营行为。